九江市摄影家协会章程 (2022年5月2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九江市摄影家协会是由全市摄影家、摄影工作者、摄影爱好者自愿结成的地方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摄影家和摄影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 第二条 九江市摄影家协会简称“九江摄协”。九江市摄影家协会英文全称是JIUJIANG PHOTOGRAPHERS ASSOCIATION,缩写为JPA。 第三条 九江市摄影家协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对文艺工作的一系列重要讲话,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尊重艺术规律,发扬文艺民主,团结和组织全市摄影家和摄影工作者、摄影爱好者发展和繁荣社会主义摄影事业,为加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服务,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九江市摄影家协会是九江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江西省摄影家协会的团体会员,接受九江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江西省摄影家协会的业务指导和九江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九江市摄影家协会会址设在江西省九江市文艺家之家(庐峰路48号)。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九江市摄影家协会对会员负有: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的基本职能。 第七条 配合市委、市政府各阶段的中心工作,提供真实且有艺术价值的摄影作品,同时组织会员常态化的开展“摄影文化进万家”和“红色文艺轻骑兵”等文艺志愿活动,为宣传九江贡献力量。 第八条 鼓励摄影家和摄影工作者、摄影爱好者努力学习,深入生活,勤于实践,勇于探索和创新。提倡题材、体裁、形式的多样化和多种艺术风格、流派的自由竞赛。奖励优秀创作和理论成果,不断提高摄影创作的思想水平和艺术水平。 第九条 组织和推动全市摄影理论研究和评论工作的开展,提倡和鼓励不同视点、不同学派的自由讨论,促进社会主义摄影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十条 通过各种渠道,积极发现和培养摄影新秀,培养摄影理论和其它方面的新生力量,促进摄影教育事业的发展,不断提高全市摄影队伍的政治思想素质和文化艺术素质。 第十一条 积极参加中国摄影家协会和江西省摄影家协会开展的各项摄影艺术活动;加强与兄弟地、市的摄影创作和学术经验的交流。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二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十三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凡年满18周岁,具有我国公民身份,赞成本协会《章程》,从事摄影创作理论研究、编辑、教学、翻译、出版、照片制作、摄影器材研制和组织领导工作等,在摄影事业上有一定成绩、在全市有影响者。 第十四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入会申请表。附交自己的摄影代表作品或能表明自己摄影工作成绩的材料等,由本会会员两人介绍,由所在地团体会员单位推荐,本会常务理事会或主席团会议讨论通过后,发给会员证即为本会会员。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摄影家协会为本会团体会员。驻市院校、行业、企事业单位摄影团体,凡赞成本会章程,有相当数量的本会会员和健全的办事机构者,提出申请并经本会主席团考察审议批准,即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六条 户籍不是九江的摄影爱好者,在九江有固定工作、学习和居住场所,符合入会条件的,也可以申请入会。 第十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3)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协会工作有监督、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5)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6)会员从事正常的摄影工作时,如因艺术思想、创作活动,在人身自由、著作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要求本协会予以保护,本协会有责任协助依法申诉。 第十八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协会《章程》; (2)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3)完成协会分配的任务; (4)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5)按期交纳会费(新会员一次性交纳终身会费200元); (6)积极参加协会各项活动。 第十九条 如有3年连续未参加任何活动、不缴纳会费,又未有任何理由可以说明者,视其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二十条 本会会员志愿加入江西省摄影家协会和中国摄影家协会者,可按照《章程》履行入会手续,由本协会推荐送交江西省摄影家协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员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本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即停止或取消其会籍: (1)被开除公职、剥夺公民权者; (2)有严重违法乱纪,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者; (3)反对本协会《章程》,破坏本协会工作者。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网络或其他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二条第(1)、(3)、(5)、(6)、(7)、(8)、(9)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网络或其他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三条 各团体会员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为本协会当然理事,一并组成新一届协会理事会。在任期内,理事因离开原推荐单位或人事变更等原因需要更换,则由原推荐单位按本《章程》另行推荐,报本协会核准后,取得理事资格。 第三十四条 协会法人代表根据社会团体法人的相关规定,由符合条件的协会主席团成员担任。本协会的法人代表不兼任其它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市文联聘任协会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负责处理本协会日常事务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工作部门,进行日常工作。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可由常务理事会聘请名誉主席、副主席、顾问若干人,对本协会工作起参谋作用。根据需要,邀请参加会议。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在摄影工作方针、业务上指导和协助各分会开展正常的工作。 第五章 党建工作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三十九条 加强党的政治建设,强化政治引领,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配备党务工作人员。 第四十条 本协会在市文联的指导下,开展组织建设、党员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党的群众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以及党组织的建立与换届等其他党建工作。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的经费来源: (1)会员会费 (2)社会赞赠; (3)政府拨款;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任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会员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应服从协会的管理和安排,应注意交通和创作安全以及风险提醒,因个人原因发生意外,根据《民法典》第七编、第一章1174条至1176条等相关规定,协会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2年5月2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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