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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摄影家协会章程

编者:jjsy  日期:2011/1/24

九江市摄影家协会章程

 

总  则

    第一条  九江市摄影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由全市摄影家、摄影工作者组成的专业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摄影家和摄影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九江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二条  九江市摄影家协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尊重艺术规律,发扬文艺民主,团结和组织全市摄影家和摄影工作者发展和繁荣社会主义摄影事业,为加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服务,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九江市摄影家协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按照自身特点积极主动开展工作。

    第四条  九江市摄影家协会对会员负有“联络、协调、服务”的职责。

任  务

    第五条  鼓励摄影家和摄影工作者努力学习,深入生活,勤于实践,勇于探索和创新。提倡题材、体裁、形式的多样化和多种艺术风格、流派的自由竞赛。奖励优秀创作和理论成果,不断提高摄影创作的思想水平和艺术水平。

    第六条  组织和推动全市摄影理论研究和评论工作的开展,提倡和鼓励不同视点,不同学派的自由讨论,促进社会主义摄影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七条  通过各种渠道,积极发现和培养摄影新秀,培养摄影理论和其它方面的新生力量,促进摄影教育事业的发展,不断提高全市摄影队伍的政治思想素质和文化艺术素质。

    第八条  积极参加中国摄影家协会和江西省摄影家协会开展的各项摄影艺术活动;加强与兄弟地、市的摄影创作和学术经验的交流。

会  员

    第九条  凡赞成本协会《章程》,从事摄影创作理论研究、编辑、教学、翻译、出版、照片制作、摄影器材研制和组织领导工作等,在摄影事业上有一定成绩、在全市有影响者,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入会申请表。附交自己的摄影代表作品、著作、专业论文、译文、教材、编辑的摄影书刊、画册或能表明自己摄影工作成绩的材料等,由本会会员两人介绍,经分会推荐,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即为本会会员。

    第十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权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3)对本会工作有监督、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4)本会会员有退会的自由,但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5)本会会员从事正常的摄影工作时,如因艺术思想、创作活动,在人身自由、著作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要求本会予以保护,本会有责任协助依法申诉。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应尽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响应本会号召;

(2)接受本会分配的任务;

(3)按期交纳会费;

(4)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如有三年连续未参加任何活动、不缴纳会费,又未有任何理由可以说明者,视其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志愿加入江西省摄影家协会和中国摄影家协会者,可按照《章程》履行入会手续,由本会推荐送交江西省摄影家协会和中国摄影家协会审议。

    第十三条  本会会员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即停止或取消其会籍:

(1)被开除公职、剥夺公民权者;

(2)有严重违法乱纪,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者;

(3)反对本会《章程》,破坏本会工作者。

组  织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以代表大会选出的理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全市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常务理事会决定。本会领导机构必须健全民主集中制、加强集体领导。

    第十五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若干人组成,负责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由主席团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如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时常务理事会必须召集。

    条件成熟的地方、行业、院校和企事业单位等,提出申请,经考察批准后可成立相应的摄影分会。

    各分会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为九江市摄影家协会当然理事,一并组成新一届摄影家协会理事会。在任期内,理事因离开原推荐单位或人事变更等原因需要更换,则由原推荐单位按本章程另行推荐,报本会核准后,取得理事资格。

    驻会主席、副主席或秘书长为协会法人代表。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和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负责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

    市文联任命协会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负责处理本会日常会务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工作部门,进行日常工作。

    常务理事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由正副主席定期召集。正、副主席,理事任期五年。对本届不称职的理事、正副主席,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上级批准,可以罢免。

    第十七条  本会可由常务理事会聘请名誉主席、副主席、顾问若干人,对本会工作起参谋作用。根据需要,邀请参加会议。

    第十八条  本会在摄影工作方针、业务上指导和协助各分会工作。

经  费

    第十九条  九江市摄影家协会的经费来源:

(1)上级拨款;

(2)会员会费;

(3)社会赞助和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  合理使用经费,本会经费应该用于本会的发展和《章程》规定的范围,实行帐务公开,每年的年会通报财务收支情况。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九江市摄影家协会简称“九江摄协”。九江市摄影家协会英文全称是JIUJIANG PHOTOGRAPHERS ASSOCIATION,缩写为JPA。本会会址设在九江市文联内。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经九江市摄影家协会第七次代表大会通过实行。本《章程》修改权,属于会员代表大会;解释权属于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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